外国人的公司成立

外国人的公司成立 为您取得经营管理签证提供一条龙服务 12国语言对应可

关于外国人的公司成立

关于外国人的公司成立

您是否认为外国人成立公司是很难的事情?

在日本外国人成立公司与日本人成立公司的流程是一样的。
只是外国人为了成为社长时必须先解决签证的问题。
关于签证之后再说明。首先关于公司成立的事情进行说明。


1.事业形态

分个人(营业主),法人有2种类型,这里只解释法人的情况。


2.法人的种类

NPO法人(非盈利服务机构),一般社团法人,2017年12月25日开始出现了一般财团法人。


3.公司的种类

分为股份公司,联合公司,联名公司,合资公司4种。如果没有特别的要求的话,我们推荐股份公司。不过,最近联合公司等的成立也呈增长趋势。针对股份公司、联合公司、联名公司的成立,我司制作了简单易懂的比较表,敬请参考。

公司形态的比较

  股份公司(株式会社)
(Limited, Incorporated)
联合公司(合同会社)
(LLC,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联名公司(合名会社)
(LLP、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General Partnership)
类型 股份公司(株式会社) 股权公司 股权公司(有限责任事业组合、Partnership)
出资人 股东1人以上 员工一人以上 一人以上合伙人
法人资格
组织设置 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来设置规定 通过章程自由定制 通过章程自由定制
组织内部規定 需要一名股东、(会社定法规)监查1名 员工大会 没有限制
(按执行员工半数以上表决)
合伙人大会
股东任期 最长10年
(役員改選必要)
股份公布 可以 不可 不可
決算公布 必要 不需要 不需要
成立時章程公证 需要章程公证 不需要章程公证 不需要章程公证
章程公证费用 章程公证 50,000- 0 0
印纸税 40,000- 40,000- 40,000-
成立登記
(注册许可税)
150,000- 60,000- 60,000-
间接有限责任和有限责任员工 持股有限责任员工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所有员工均为有限责任员工(间接有限员工)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员工是无限责任员工,对债权人承担无限的责任
盈利和权限的分配或课税形式 盈利、权限的分配按出资额比例 盈利权限的配分自由 盈利、权限的配分自由     
由投资人在有限责任范围内投入的资金(投资者)和经营(代表员工)是分离的、经营者把取得的利润分配给出资者的课税形式 员工既是投资人(股东)同时又是董事会成员(董事)
※1. 将来可以变更成股份公司
※2. 不可以美国式(构成成员税收)可选择把事业部门所取得的盈利(团体税收)或投资人(会员税)、分给事业部门分配给公司(团体税收)
※1. 不需要缴纳法人税、但构成成员税・合伙人的个人(构成成员税收)需要征收所得税
※2. 可以变更成股份公司
盈利亏损通算损金额结转扣除 可以 可以 不可以、但是合伙人自己可以把总盈利和亏损通算到其他事业上
同样适用于亏损额的结转扣除
业务的执行 1人以上 由员工执行业务 由员工执行业务
社会保险 可以加入、有加入义务 加入OK、有加入义务
但是公司只有1人的情况下,也可以加入国民健康保険+国民年金
可以加入

4.外国法人入驻日本 比较表

  设立日本办事处 成立日本分公司 成立日本子公司
公司名 无限制 与总公司一致 无限制
法人资格
注册 不需要 必须 必须
章程 无(只能依照总公司的章程进行业务活动) 无(只能依照总公司的章程进行业务活动) 有(需要另外制定公司的章程)
资本金 1日元以上
权利义务 以代表人名义签约的情况下、归属于代表本人 归属于海外的总公司 归属于日本子公司
开展营业活动 不可以、但可以进行情报収集、广告宣伝、市場调査、购买物品・保管等活动 可以 可以
決定权 由外国总公司决定 由外国总公司决定 由日本子公司決定
诉讼问题 原则上向日本办事处的代表人追究责任。但是,根据内容也有例外。 向外国的总公司追究责任 原则上不向外国总公司追究责任
代表人的签证 企业内转职签证
※也可申请经营管理签证
企业内转职签证
※代表人需持有日本住所。
也可申请经营管理签证
经营管理签证
开设法人账户 不可以,但是可以以代表人个人名义或“公司名称”的名义来开设账户
※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名或日本办事处的名称。以“公司名称+代表人”的形式来开设账户。但是也有银行不给与办理的情况。
可以 可以
向外国总公司汇款 没问题 可把利润汇往外国总公司,原则上不需要对汇款征税
外国公司与日本分支机构之间的双向利润转移无需征税
把日本子公司的利润汇往外国总公司的情况下,原则上需要征收20%税金,但根据租税条约的规定可接受减税措施
事业年度 与总公司一致 与总公司一致 由日本子公司決定
税务申告
财务报表
由于经费要记入海外总公司的账目,所以按照总公司所在国家的会计准则来进行申报。 作为独立的事业体PE在日本需要缴纳法人税,住民税以及事业税。
※1. 但是,在日本缴纳的法人税等可以抵消到本国的法人税里。(外国税额控除
※2. 对中小型法人的判断或外部标准税·人均地方税率是以外国法人的资本金额为基准
※3. 如果日本分公司出售或出租房地产,则另一方需要在付款时需征收税金。
※4. 外国法人(日本分公司)的国际税務申报非常繁琐,详细情况请向专家咨询。
来自任何国家的收入都需要申报纳税,日本子公司的决算书可以交给海外总公司进行通算。※也有例外
盈亏通算的会計处理
/ 亏损金转结扣除
原则上可以
(产生的亏损可以从本国盈利里扣除)
可以
(可与总公司收入进行合算处理)
不可
(日本子公司单独完成会计处理,申报结束之后,不可以跟本国总公司进行抵消)
亏损金转结扣除也一样
加入社会保险 可加入
在职员工超过5名的话必须加入
必须 必须
劳灾保险 必须 必须
代表人不可以加入
必须
代表人不可以加入
雇用保险 必须 必须
代表人不可以加入
必须
代表人不可以加入

5.成立股份公司的优点

① 公司的信誉高,更容易获得金融机关和客户的信赖,也方便招募员工。
② 相对于个人营业主,可以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以及经费、亏损额更容易被承认。
例如,退休金、生命保险料(有上限)、定期保险等。
③ 可以加入政府掌管的健康保险,厚生年金等。
④ 可以降低实际的税率
⑤ 亏损金的结转是漫长的
⑥ 相对容易取得经营管理签证
⑦ 董事的报酬原则上可作为经费扣除。
⑧ 可以变更代表人,根据情况还可以分割股份进行转让。

用语解释

盈利亏损通算 是指在计算税金的时候,如果有多处所得,各处所得产生的盈利(盈余)和亏损(赤字),可以合在一起进行计算。联结纳税是指因为可以进行盈利亏损互抵,集团内产生赤字的法人与其他有盈余的法人相抵消,使联结集团整体的税金减少。但是,住民税以及事业税是不能进行盈亏通算的,所以无法享受连结住民税的优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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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成员税
(pass-through税)
pass-through税也被称为“构成成员税”,对于法人或组合等事业团体所得产生的亏损收益,归属于其投资家或投资人等成员。所以仅对集团构成成员征税,而不对集团征税。这是因为,一处收益要通过多个阶段才能到达构成成员处(归属地),在过渡期期间不属于征税对象,只对最终的构成成员征税,所以避免了双重纳税。现在日本的构成成员税适用的法人形态,只有「有限责任事业集团」(LLP: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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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算 有些企业不仅是一家公司,在国内外还设有分公司,这些关联公司就形成了一个大集团。针对各个企业的“单独决算”,集团公司可以把集团内所有公司的整体业绩相结合进行“复合决算”。具体是把集团内的各个企业的决算报表合在一起计算,在公司集团内部对盈利和亏损进行相抵消,然后公布企业整体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这种形式显示出整个公司集团的真实财务状况。(※2019年9月现在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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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 如外资企业等海外总公司的外国人员工被派往其日本分公司工作时所需要取得的签证。性质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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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员工 是指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员工。在公司倒闭时,如果公司财产无法付清债务的情况下,无限责任员工必须用自己的财产进行偿还。与有限责任员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自己出资范围内的责任形成对比。由于存在这样的风险,无限责任员工可以大比例介入公司的经营、拥有业务执行权。在法律上,有联名公司的员工以及合资公司的无限责任员工两种。其他形态的公司,在原则员工属于有限责任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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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员工 是指只承担按自己出资部分的责任。公司倒闭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员工无需承担超出自己出资范围以上的责任。与无限责任员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形成对比。在法律上,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旧有限公司的员工、合资公司的有限责任员工几种类型。另外,由2006年春季开始根据日本的新公司法,有限公司的形态被取消,与股份有限公司一体化,以新的有限责任公司(LLC)的形态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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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亏损通算 / 损金额结转扣除 亏损金是指财务赤字。年度利润呈负值的话,则产生亏损金。亏损金结转扣除是指从产生亏损金的次年度起9年内(事业年度在2018年4月1日之后开始的情况,亏损金可结转扣除的年限为10年)如产生盈利的情况下,盈利额可以跟亏损金额相抵消。也就是说,现在的赤字可以跟后期的盈利额相抵消。但是,只有2008年4月1日以后产生的亏损金才可以按9年期限来结转扣除,在此之前产生的亏损金都按7年期限来计算。另外,一定要注意近年来亏损金结转扣除限额以及结转期间的频繁更改。(※2019年9月现在为止,按照现今制度,公司法人最长10年,个体经营最长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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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税额控除 国外税金扣除是为了调整跨国公司产生的双重课税,该公司在国外缴纳的税金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从其国内发生的税金里扣除。原则上,在日居住者或是日本的法人的收入所得,不仅仅包括在日本国内所得的收入,还包括在国外所赚取的收入(全球收入)这些收入都需缴纳相对应的所得税或者法人税。所以,在国外发生的收入都需要同时向该国以及日本交纳所得税或法人税。这样就容易引起双重课税。因此,为了避免重复纳税而制定了国外税金扣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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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公证 公司的组织以及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实质意义上的章程)。也有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来记录章程的(形式意义上的章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由发起人制作章程并签名或者盖印章(可以使用电子署名)(公司法第26条1项・2项)。章程需要有明确的内容,为预防日后发生纷争或有不正当行为,需要由公证人对章程进行公证(公司法第30条1项),没有公证过的章程不能生效。一般情况下,新成立公司时所制定的章程被称为原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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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机构(PE)

常设机构(PE)是开展业务的分店,工厂或其他场所或者代理人。 PE分为“分店PE”,“建筑PE”和“代理人PE”类。 (例)1 通过代理店在日本开展业务而未设立分店时,该代理店被认证为公司企业的PE。 2 当母公司通过子公司在日本开展业务时,子公司被认证为母公司的PE。在国际税收中,有“没有PE就没有税收”的用语。因此,如果PE不在日本,则在日本开展业务的公司所赚取的营业收入将无需纳税。 但是,不包括在日本拥有的房地产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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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3-5453-6931
电话联系 +81-3-5453-6931
(工作日:10:00~18:00)
(周六也可以对应:11: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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